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出台了我国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实施。据介绍,新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的性质作了明确定论:即利用一定物质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创作的具有审美价值的二维、三维作品,统称“艺术品”。包括: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民间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上述艺术的有限复制品。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坚决禁止经营以下十类艺术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特别指出,要规范画廊 、艺术品拍卖行和艺术博览会经营秩序,确立合理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秩序,并设立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较完善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实行艺术品经纪人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和艺术品鉴定评估制度,确立艺术品经营专业人才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国家整体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之中。
下一步,我市将针对艺术品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为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热点问题解答
问: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是合法的?
答:《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城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分别到鼓楼区文化旅游园林局、云龙区文化旅游局和泉山区文教体局备案,其他县(市、区)在各县(市、区)文广新体局备案。只有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才是合法的。
问:对未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的单位会怎么处理?
答:《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没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问:针对我市艺术品市场的现状,市文广新局将采取哪些监管治理措施?
答:根据新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将采取以下监管治理措施。一是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宣传,让从事艺术品经营的业主和人员,了解掌握哪些经营行为是违法的,违法经营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查处,树立他们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二是主动做好服务。我们将安排行政执法人员上门服务,督促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从事艺术品经营的单位,抓紧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于6月30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各自住所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规避法律风险。三是开展一次专项行动。逐步纠正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习惯性思维,对违法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创新监管手段。积极探索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行政执法监管与市场主办方监管相结合的路子,形成多渠道、全方位、各领域共同维护和推进艺术品经营市场繁荣发展的新格局。(刘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