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济南“7·12劫持公交车案”, 被告人刘某军犯劫持汽车罪,被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对刘某军来说,这原本只是一点债务纠纷,却因为自己被催债后的冲动,演变成一场惊动泉城的劫持“大片”。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曾借钱给刘某军,2015年7月11日刘某军给他发短信让他第二天去拿钱,7月12日下午他见到刘某军后,刘某军说没弄到钱,之后为了让刘某军尽快还钱,他对刘某军进行了恐吓。刘某军离开后,他又让杨某某打电话给刘某军,威胁刘某军如果不还钱就去找其母亲要钱,大约15点30分他在山大路口见到了刘某军,然后他送刘某军到了科技市场老营业厅,刘某军说去找朋友取钱就离开了,之后再打电话就没有人接听了。
一个半小时后,刘某军便在沉默中爆发了。17时许,刘某军步行来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南门西侧的公交站牌处时,产生了劫持一辆公交车将其送到泉城路的想法。
10分钟后,他等到了“猎物”。公交车司机董某驾驶K52路公交车在该站停靠,刘某军上车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顶在司机腰部,胁迫司机直接将其送到泉城广场且中途不能停车,后在司机要求下同意让车上其他乘客下车。当车辆行驶至泺源大街银座桥附近时,刘某军被司机董某、未下车的乘客李某某和公安人员制服。
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军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济南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军以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汽车,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被告人刘某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军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某军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军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刘某军经鉴定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军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15年12月24日,济南历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4月24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