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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1·4”交通肇事案续:肇事者为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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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京11月8日电(耿志超)备受关注的南京“11·4”交通肇事案件又有新进展。8日晚,人民网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了解到,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肇事者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4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目前南京警方已依法对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据了解,2016年11月4日21时30分许,一辆牌号为苏AXL176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京市栖霞区网板路一小区附近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随后该车逃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车站附近,先后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和一辆正在进站的公交车,将准备上公交车的一对母子撞倒后,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机动车和人行道上的行道树,造成母子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以及肇事车及被撞的七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驾驶人在现场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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