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小姐买了辆二手丰田车,车况较新,里程数不足3万公里。时隔两个月后,她却意外得知这辆车的实际里程数超过7万公里,于是起诉维权。日前,松江法院判决撤销购车合同,费小姐返还车辆,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7.8万余元,并予以三倍赔偿共计23万余元。
【案情回放】
费小姐在某二手车公司买车时,对方告诉她这辆车车况很新,费小姐对交易十分满意。然而,时隔两个月后,当费小姐送车去保养时,4S店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车的里程数被人为调整过,实际里程数已超7万公里。于是,费小姐和该二手车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可以退车并获得合理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费小姐起诉至法院。她认为,正是因为二手车公司隐瞒了实际里程数,自己才同意购买,如果早知车子的里程数如此之多,她不会选择购买。
二手车公司认为,公司对路码表中的公里数是否与实际相符不负有担保责任,且费小姐自己也在提车前检查过车辆,确认无误后才交车。此外,实际卖给费小姐的二手车也是从他人处购进,公司并不清楚里程数是不是原车主修改的。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诈,无需退车,更不需要承担三倍赔付。
法官就双方购车细节及车辆来源进行了询问。二手车公司称在交易前已向费小姐重点阐明公司对里程数不予担保,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二手车公司亦没有提供其购买该车的相关凭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二手车公司既未诚信履约,又未能对自身免责事由予以举证证明,故费小姐主张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撤销《购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如何认定汽车消费中存在民事欺诈行为?
答:汽车销售流程较长、环节较多,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的因素较多,认定欺诈并非易事。对于欺诈的认定,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作为判断标准,即在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汽车消费中,要认定存在欺诈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销售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形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 二是消费者因销售者的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只有上述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进而适用三倍赔偿规定。
本案中,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也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产生重要影响。在此情况下,该二手车公司未对消费者告知车辆的真实里程数,而费小姐也认为其系基于此才作出购买该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二手车公司行为已构成欺诈。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