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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查汽车销售乱象 严惩加价、捆绑销售

 人民网郑州9月5日电(肖懿木)热销车型加价售车、强制购买保险、捆绑式加装具……购车时,不少消费者都曾遇到过类似困扰。为规范汽车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9月1日至12月10日,河南省商务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背景】

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亟需调整

近年来,我国汽车销量年均增速为18%,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河南作为全国人口大省、消费大省,130多个全球知名汽车品牌在河南市场均有销售;汽车4S店约1500多家、三级以上汽修厂约万余家。截至2016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2000多万辆,平均5人拥有一辆车,居全国第三位;驾驶员总数达2261万人,居全国第四位。汽车消费不断释放,发展前景广阔。

2005年,商务部等3部门出台《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进行调整。

今年4月5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2017年第1号令,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目前汽车市场存在的弊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市场监管执法的主体,并对汽车市场经营主体的违规经营行为制定处罚规则,为开展汽车市场监管执法行动提供了依据和抓手。

【行动】

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河南省商务厅副厅长李若鹏在讲话中表示,本次商务执法百日行动,依然是从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用制度去规范汽车供应商、销售商、售后服务商的经营行为。

目前,全省共有商务综合监管执法队伍148支,127个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站),现有执法人员3700多人,52个县区建立了乡镇一级商务监管工作站,增加监管力量达1500余人。在百日行动中,这些执法队伍和机构都将行动起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的无形力量,成为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同时,全省商务举报投诉热线电话12312及其网络,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

2016年,河南累计接收商务举报投诉约4700件,受理举报投诉约4200件,办结约3800件,提供社会咨询服务1.6万余人次;全省商务监管执法队伍出勤2.1万人次,检查企业商户约1.3万户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7700多起,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800多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案件58起。举报投诉服务环节涉及行业领域已达44个,监管执法涉及行业领域已达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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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在《全省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通过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及售后服务商等的规范和监督,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规范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是否书面向消费者告知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7、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8、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是否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9、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供应商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11、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是否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是否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12、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是否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是否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是否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是否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13、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是否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1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15、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是否少于10年。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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