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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