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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立新规

扬子晚报讯(记者 王赟) 为进一步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江苏省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出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从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师资队伍、办学场所、收费管理、组织保障等多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全面有序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积极引导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审批准入方面,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相关非学科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许可,审核通过的,发给办学许可证或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或许可决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机构管理方面,组织机构中明确要求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从事管理教学的,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培训内容必须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非学科之名开展学科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师资队伍方面,所有专兼职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该类别的相应资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求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

办学场所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实际教学场所面积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100平方米,舞蹈、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音乐、体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场地的面积和高度必须符合培训项目的规格标准,涉及高危险性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许可证。

培训收费方面,要求坚持公益属性,坚决遏制过高收费,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组织保障方面要求机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和计划,并按规定加强党的建设。

为有序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江苏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市、区)及时依据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准入指引或管理办法,细化审批流程和常态化监管实施细则,通过网格化管理、社会综合治理等手段,摸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加快推进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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