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七月,毕业生离校就业高峰期随之到来。然而,这些初出茅庐的职场“菜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劳动法律知识欠缺,容易陷入一些就业误区,从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市总工会日前发布今年第5期维权预警信息,提醒以毕业生为主等首次就业的广大职工,警惕5类误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不必要
书面约定就可以
接到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入职通知后,大学生小王来到单位上班已经快半年了。在此期间,单位只是口头告知了小王的工作内容、薪酬等,再也没有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王虽然有点忐忑,但是觉得既然有了入职通知、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自己工作也得到领导认可,也没什么好担心的。殊不知,不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将承担举证不力等败诉风险。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入职通知的作用不同,它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约定工资、岗位等工作内容的必要载体。《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应当具备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平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这份最重要的证据。
试用之后不“合格”
只能走人没商量
对于刚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难免会经历试用期。有的单位以“我们录用新员工比较慎重”等借口,要求职工先签订一份单独的试用合同,约定试用合同期满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虽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但期限超法定;还有的试用期满就以职工不胜任岗位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把责任推给职工。而刚参加工作的职工往往认为是自己能力不足单位才不予留用,正中单位的“圈套”。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此着重提醒职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服务期、保密协议
看着很像“卖身契”
“小李,你的辞职信我收到了,这违约金你看着办。”不少毕业生想要换个工作时,被单位以“违反服务期约定”等理由要求赔付高额的违约金,或是以“签订了保密协议”要履行所谓的“脱密期”等借口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辞职。很多优秀的毕业生被这些看似合理的“违约责任”唬住了,即使有更好的工作机会也不敢轻举妄动。
维权提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能适用于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时使用。其中,订立服务期协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专项培训费用;二是对职工进行的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两者缺一不可。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违约时,职工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职工。
并且,“脱密期”不准离岗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保密义务的履行,一般通过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履行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义务,而职工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来实现。
加班是工作需要
哪敢张嘴把钱要
“妈,刚才客户又来电话要修改设计方案,我晚上不回去吃饭了!”看到自己的孩子刚参加工作就这么努力,经常忙到公交停运了才打车回家,小张的父母十分欣慰。但每到月底,小张总是喊没钱花,一问才得知,公司安排加班不给加班费,还得自己解决晚饭、打车费用。考虑到小张才参加工作,加班也是工作需要,张嘴要加班费怕会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父母只得默默地支持。
维权提示: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且于法有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是试用期内应当照常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加班工资不得包含在法定最低工资内;三是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但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一般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四是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虽各地情况略有不同,但一般“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还需要着重强调一点,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加班申请制度并规范执行,在这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就要长个心眼了,加班之前一定要履行提交加班申请等单位设定的程序性事项,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很可能因举证不力导致加班费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年轻人不需要社保
不丢饭碗才最重要
“干咱们这工作,工资全靠提成,单位只是给你挂靠用的,你还想让单位给你缴社保?”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对社会保险大多不甚了解,认为缴不缴社保是单位说了算。有的单位就在入职时和职工约定,社会保险由职工自行缴纳;有的要求职工在单位干满一定年限才给予缴纳社保;有的名义上给职工缴社保,但把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金全部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除等等。对于单位这种逃脱法律责任的种种做法,许多职工为了保住饭碗,只能默认了“潜规则”。
维权提示:社会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基本涵盖了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各类必须的保障内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由个人和单位按法定比例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能够解决“后顾之忧”,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法定义务,自行和职工约定不缴社保、社保费自理以及约定缴费承担比例等明显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约定。职工如对社会保险问题存有疑惑,可通过拨打当地12333热线向人社部门咨询投诉。(吴悠 郑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