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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非公36条:开拓民营经济新天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的“上半年”大限已过,经过一番手忙脚乱的密集出台,各部委为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配套政策,终于基本上按时“交了卷”。截至7月1日,各部委共发布22款“新36条”实施细则,基本实现预定目标。而在2005年,“非公36条”细则多数无下文。

 

新36条的核心宗旨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其目的是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的民营企业作为其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认可,并被寄予高度的期许。从这个角度来说,是给中国的民营企业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

 

因此一些声音认为,新“非公36条”的发布意味着“民资进入垄断领域”已经步入时间窗口:从2009年底起,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已经逐步下降,而民营企业的增长率逐步上升。显然,政府想通过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优化配置来提高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未来,国有资本将继续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的竞争性领域,民间资本将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这种推测让民资兴奋。在市场上,当政府掌控减少时,政府就更容易转变职能,从经营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将注意力集中于社会保障和公平,进而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民间资本有机会充分发挥其灵活、机动的特性。

 

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家担心新“非公36条”在实际落实中会再次出现看起来机会均等、实际执行仍偏向国企的“玻璃门”现象。

 

很多民营企业家恐怕都尝过“变相克扣”的滋味。一些政策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时对民间资本的进入门槛进行限制性规定,或是表现出可怕的静默,不反对也不执行,民营企业只能徘徊于“玻璃门”外望尘莫及。例如,轰动一时的华美盐湖案,投资门槛即“盐湖股权投资只能是国有企业”是该案公诉的立论基础。然而此案不存在法律和国家政策上的投资门槛限制,是不争的事实!在证据层面:盐湖集团的书面文件未证实有投资门槛限制,青海国资部门和青海国投的书面文件也未证实有投资门槛限制,所谓投资门槛的证据是青海国资和青海盐湖有关人员的证言,该证言是在中纪委和公安部督办下专案组所取证言,这些事后证言在没有任何书面文件佐证的情况下,其客观真实性存在疑问。而在该案中最让民营企业者们最为关注的,就是在支付了公平合理投资对价的前提下,在投资行为满足了盐湖集团融资目的的前提下,在投资行为客观上对盐湖的发展提供了积极贡献的前提下,在沿湖集团使用案涉单位巨额投资款实施发展战略5年之后,清算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责任!

 

一个好的现象是,目前看来,新“非公36条”似乎逐渐摆脱这种宿命,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开始进入消化吸收、深化落实的阶段。

 

民营资本能否打破“玻璃门”,真正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如今还未见分晓。新“非公36条”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克服客观条件、克服机制、体制的障碍,实现政策和时间的无缝对接,让政策得到真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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