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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四大流域近六成水质优良

原标题:河南碧水工程部署十大行动计划

河南碧水工程部署十大行动计划

到2020年四大流域近六成水质优良

水是生命之源,水质是生态之本,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昨日,省政府下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我省将采取十大举措,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20年,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未来5年目标

根据《计划》,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四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7%以上,其中海河流域46%以上,淮河流域达到50%,黄河流域66%以上,长江流域90%以上。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省辖淮河、黄河、海河流域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基本得到保障。

长期治理目标

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四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62%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十大行动计划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八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专项整治九大重点污染行业。2016年各省辖市、县(市)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到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到2020年,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库区(河南辖区)汇水区及总干渠(河南段)沿线建制镇、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和省界周边的建制镇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建制镇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8%、85%左右,其中郑州、洛阳、新乡和南阳等市提前一年实现。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郑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省辖市城市建成区2018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建设,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20年年底前每个省辖市基本建成一条综合管廊。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改善农村环境

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8000个。

节约保护水资源 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82.15亿立方米以内。抓紧制定封井方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省辖市、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加快关闭工作,其他省辖市、县(市)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安阳、新乡、濮阳、商丘、周口、巩义、登封等缺水城市要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其他城市要力争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保障饮水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省辖市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强化重点流域治理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省辖市建成区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郑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强化水污染防治成效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水价改革方面,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严格目标考核

  省政府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加强信息公开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质量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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