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记者 范海杰
作为江苏省首部规范集中供热的地方法规,《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集中供热工作迈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记者从市经信委了解到,我市虽然不属于国家强制供暖地区,但自然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与强制供暖地区相仿,冬季温度低、冰冻时间长。近年来,随着新建居民小区配套设施日益完善,采暖比例逐年提高,冬季采暖已经成为我市居民的生活必需。
统计显示,目前,城区集中供热面积已达到2500万平方米,住房15万套,其中居民近40万人,供热面积约18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小区218个。
作为已经集中供热多年的北方城市,我市每年冬季供热过程中热电企业、用热户、物业公司等各方之间,在供热时间、温度、收费等方面都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因此,《条例》的颁布出台对于解决供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是我市积极改善民生、推进惠民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颁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王志华对《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王志华表示,这部条例是在充分采纳民意、有效平衡社会各方面合理诉求的基础上制定的。制定这部条例,旨在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我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与供热管网产权与维护之间的关系不明、转供热环节较多、供热效果不佳、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便利化移交等等诸多问题,进一步创造集中供热的良好社会环境。
王志华还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作了解答,对相关法条进行了阐释和解读。
关于集中供热管理体制
与职责
关于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国内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源头管理模式,一是末端管理模式,源头管理模式是确立以能源管理的行政部门为集中供热管理的执法主体;末端管理模式是确立以建设管理的行政部门为集中供热管理的执法主体。
目前我市集中供热管理采用的是源头管理模式。为了进一步明确集中供热管理的体制与职责,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条例》第三条作了如下规定:“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相关工作。”
关于小区供热设施的
便利化移交
实际生活中由于住宅小区的集中供热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想法,往往导致供热设施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和管理,最终出现无法供热的局面。
如何维护和管理好住宅小区的集中供热设施?《条例》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了差异化的规范。《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针对《条例》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具备供热条件的,《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作了便利化移交的表述,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热用户同意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关于集中供热
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参照我国北方强制供暖地区做法,结合我市地方立法权限,根据我市集中供热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订立特许经营协议。即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规范供热市场,通过行政合同调控、监管供热企业,更好地为居民提供集中供热服务。
关于信用管理
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合同约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转变管理模式,探索用信用管理的手段对供热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有必要在法规中予以确认,以便更好地促进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
为此,《条例》第十三条作了如下规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记分考核,并作为经营权重新配置的依据。”
关于集中供热的模式
集中供热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转供,即通过中间环节供热;另一种是直供,即供热企业将热源直供到热用户。
长期以来,我市大部分住宅小区的集中供热由物业企业承包,一些物业企业截留热源、再次转包,降低了服务质量,且热费价格反映不合理,激化了供用热双方的矛盾。
由于直供可以使集中供用热双方权益最大化,直供模式受到供用热双方的广泛赞同。因而,《条例》有必要对集中供热的直供模式作明确的规范。但是考虑到目前的集中供热情况比较复杂,直供模式需要逐步实行,因此,《条例》第十四条对相关内容作了如下规定: “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源直供到热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