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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盲井案:矿方为私了矿难买火化证明

 据知情人士表示,该案涉及的“人造矿难”,矿主一般不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因此没有事故组去核查“人造”矿难。矿主为息事宁人,避免当地有关部门获悉,矿方还会安排好将尸体运往矿难发生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花费3万元就能办妥相关死亡手续顺利拿到火化证明。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系列案的74名被告人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起特大跨省系列杀人伪造矿难诈骗赔偿金案,因被告人人数众多、杀害17条人命被广为关注。

  《财经》记者调查获悉,案件案发的导火索是在乌拉特中旗打工的90余名民工讨薪,由此意外揭开“矿难”真相,案发铁矿的矿主在事发后被逮捕。这起“盲井”式的系列杀人骗取赔偿案,何以发生?

  案发后铁矿矿主被逮捕

  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东南部的一片苍茫草原中,一处露天的矿坑和废弃的设施,似在暗示着曾经被掩盖的真相。

  这是位于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双盛美村的一处铁矿,矿区面积0.3666平方公里,由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开采(下称大安鑫海公司)。这片矿区,是一起特大跨省系列杀人伪造矿难诈骗赔偿金案的案发源头。

  目前,该矿已停止生产。大安鑫海成立于2007年,公司主要经营铁矿石加工、洗选、销售,法定代表人是山东籍人赵乐喜。

  6月13日,《财经》记者拨打赵乐喜此前的联系方式,经提示已属空号。乌拉特中旗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的一份执行裁定书透露了铁矿老板的信息,赵乐喜已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取保候审)。但未明确赵乐喜被逮捕的具体原因。

  这份裁定书中的事由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当地一位个体工商户向大安鑫海公司出售了一台装载机,赵乐喜作为经手人签订了合同。装载机已交付使用,但欠下8万余元未给付。这名个体户起诉后获得法院支持,但欠款还是没拿到手,便申请强制执行。

  但法院执行部门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书显示,“因大安鑫海公司在2014年12月前发生矿难,公司财产已抵债,法定代表人赵乐喜已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取保候审),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因这名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

  而在另一份由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申提出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中,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查封大安鑫海公司在乌拉特旗石哈河镇的乌中旗石哈河镇南矿区铁矿的采矿权一宗。查封期限三年,这即是案发的铁矿。

  据悉,该铁矿因债务纠纷引发了多起诉讼,目前都在执行中遭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而这些案件的民事纠纷起诉时间多集中在2014年起。

  90余名矿工讨薪引爆假矿难案

  是什么原因,使这家号称年生产规模6万吨的铁矿陷入多角债务的漩涡?

  前述裁定书称,“因2014年12月前发生矿难,公司财产已经抵债。”该公司因为矿难支付了多少赔偿,尚不得而知。

  据此前内蒙警方向媒体介绍,这起系列杀人伪造矿难诈骗赔偿金案系因工人讨薪并聚集上访,才惊动警方。

  《财经》记者获悉,这是一群来自陕西安康的矿工,约90余人。2014年12月,由于大安鑫海公司拖欠电费停电而被迫停产。铁矿停产时,矿上已拖欠农民工们工资长达半年。由此,矿方和矿工们的矛盾激化。

  据《财经》记者看到的一份申诉材料称,2014年2月,这些矿工来到该铁矿井下工作,由农民工工头和大安鑫海公司签订了矿山开采承包合同。至矿上停产时,“共拖欠民工工资达370万元,还有风险抵押金100万元(包工头垫付)据不返还。”他们找到矿上老板索要工资,但对方一直用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后来工人们才得知,这家铁矿发生过矿工死亡事件,“由于私了赔偿,资金亏空较大”,无钱支付民工的正常工资。

  一名工人张明(化名)称,该矿井有四五个井口,当时共有100余名工人,以陕西籍工人居多,“来到矿井几个月后,就从此前在这里井下工作的工人那听说了矿难事件。”工人们还听说,死亡的矿工并非一人。但对死亡人数的说法,未获官方证实。

  2014年年底,年关将至,这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因务工半年的工资拿不到手,便来到乌拉特中旗劳动保障等部门四处维权上访,并透露了矿方资金亏空的原因在于发生矿难后私了赔偿。

  由此,这起“盲井”系列杀人骗赔案,才进入警方视野。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警方介入侦查后,发现这是一起特大跨省系列杀人伪造矿难诈骗赔偿金职业团伙犯罪案件,并被命名为“1.02”专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

  “盲井”式职业作案手法专业

  经过近一年半的侦查、审查起诉后,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将艾汪全、王付祥等7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艾汪全、王付祥等74人在山西、陕西、河北、甘肃、新疆、内蒙古6个省区故意杀害17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职务侵占罪。

  《财经》从知情人处获悉,这74人中的大部分嫌疑人均来自云南,多数人的籍贯集中在云南省盐津县,作案时间多集中在2010年至2014年。因每起“人造矿难”的作案人员并不固定,案件之间涉案人员互有交叉,有些互为亲属,警方从乌拉特中旗的铁矿案入手,顺藤摸瓜,查出了这起系列案件的涉案人员。

  “嫌疑人的作案手法较为专业,分工明确,显然是有备而来。”这名知情人称。

  74人中有的负责挑选被害人和寻找合适下手的矿井,有的人直接在井下实施杀人,“矿难”发生后有的假扮成亲属与矿方沟通赔偿事宜。案件中有不少女性嫌疑人,她们扮演的就是亲属的身份,到了矿上假装哭哭啼啼,“表现出很悲痛的样子,给矿主施加压力。”

  首先是物色可下手的矿井和被害人。有的嫌疑人去物色受害者,有的去挑选符合作案条件的矿井,“比如管理比较宽松,审查不严,矿上安全预警系统不完善等。还有的到了矿上发现并不符合作案条件,就赶快撤走再去找别的矿。”选定煤矿后,主要决策者一起口头商量决定如何下手。

  与这类人为制造矿难骗取赔偿金案类似,被害人的来源很难说清,他们持有从嫌疑人处借来的身份证到矿上打工,被杀害后,被快速火化,随后骨灰被丢进马桶里冲走。因此,受害者的真实身份很难查清。

  他们的作案方式,一般都是在矿下作业时,在被害人附近放置炸药,在被害人还未撤离时就起爆,或者是制造垮塌被害人被砸死等现象。“有时,还会再对受害人进行毁容,目的是让辨认尸体更加困难,不太好比对出受害人的真实身份。”

  据知情人士称,受害人人数不止17人,有的嫌疑人交代的案件线索,目前还在核查中。

  嫌疑人制造一起“矿难”,和矿方签订私了协议,拿到的赔偿在50余万元至80余万元之间,赔偿标准都在每个地方的具体赔偿标准之上,“感觉应该也是事先进行过咨询”。参与案件的嫌疑人,各自分到的钱也不相同,角色重要的能一起案件一次性分到20多万元,参与赔偿谈判的能分到两三万元。

  案发后有犯罪嫌疑人在缅甸落网

  从该案抓捕的公开报道中,或可拼凑出此案的一些要素。

  云南盐津县公安局在2015年3月,接到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的协查通报,要求协助对“1.02”系列杀人骗赔犯罪团伙成员实施抓捕,盐津警方迅速采取上网追逃、周密布控抓捕、规劝投案自首等手段开展工作。

  据此前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的通报称,内蒙古“1.02”系列杀人骗赔犯罪团伙,盐津籍涉案人员多达50余人。仅截至2015年5月6日,盐津警方共计为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其中规劝自首4名。

  针对在逃人员,公安部为此发布了通缉令?比如名列公安部A级逃犯的汪强文,云南盐津县人,现年34岁,他在警方的通报中被描述为“身高1.62米左右”“体态偏瘦”。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8月,汪强文在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的一出租房内被云南德宏州警方抓获。有的犯罪嫌疑人还藏匿于缅甸境内的煤矿。根据德宏州警方向缅甸方面的通报和协作要求,嫌疑人郭某鸿和张某华在缅甸被抓获,这两人也来自云南盐津县。

  该案的抓捕获得了云南、浙江、山西等地警方的配合。此前各地警方有一些零散通报公开。

  如山西左云县警方2015年4月的通报称,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警方向左云县公安局提供了一条线索信息,涉嫌多起杀人案的在逃嫌疑人张吉勤已流窜至左云县区域。“经过多方面的内调外查,张吉勤曾在左云煤矿干过活,近日又来找活藏身。”

  张吉勤被抓获后,经审讯查明,35岁的犯罪嫌疑人张吉勤于2013年4月,伙同黄某等5人,在甘肃省张掖市一煤矿井下杀害一名工友伪造矿难,涉嫌诈骗矿方赔偿款86万元,后来在内蒙古等地又犯下多起命案。

  浙江苍南警方的对外通报称,29岁的艾某,在这起系列案件中,涉嫌参与3起人为制造矿难,个人先后共分到84万,案发后艾某潜逃至一家货运公司做搬运工。

  据了解,目前该案的被告人由家属聘请律师的很少。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目前,巴彦淖尔当地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到了指定辩护的任务。

  有多少名被告人将获得指定辩护?负责此事的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婉拒了采访。

  “盲井”犯罪缘何频发

  电影《盲井》,展示的就是起了谋财害命之心的犯罪者,诱骗打工者到矿井工作并将其害死在井下,以假象向矿主索要赔偿的故事。

  据悉,电影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盲井”式犯罪在公开的媒体报道中偶有可见,并且多发生在此前十余年的煤炭“黄金十年”。

  一方面是犯罪者、嫌疑人自身兴起的作案动机,加之此类案件不能张扬的特点,在不少案件中,呈现乡亲之间、家族化的犯罪人员构成;另一方面,矿主息事宁人、私了的心理,也助推了一些人铤而走险。

  “矿难”私了赔偿本身有悖于法律。比如,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但据此次系列案件的知情人士表示,该系列案涉及的“人造矿难”,矿主一般都不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因此也没有事故组去核查“人造”矿难。

  矿主为了息事宁人,避免当地有关部门获悉,为不走漏风声,矿方还会安排好将尸体运往矿难发生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不会将人送到医院,直接送到殡仪馆,大多选择远一点、非当地的殡仪馆。”

  而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

  同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前述知情人称,在该案中,有的矿方将尸体送往异地的殡仪馆,花费3万元就能办妥上述手续顺利拿到火化证明。

  这些因素,是否就是“盲井”犯罪频发的外在原因?

 目前,此案的具体案情还有待于进一步披露。

  《财经》记者获悉,讨薪的矿工们意外揭开了这起系列杀人案的盖子,但矿工们只是讨到了部分薪水。张明称,后来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下,“矿方才拿出了70余万元,但矿上共拖欠工人工资300多万元,剩下的至今还没拿到。”

  因为煤矿行业近年来不景气,这些被欠薪的农名工,“不少人都转行去做别的了。”

来源:财经杂志 2016年6月14日人民网-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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