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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民出行更安全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徐惠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电梯已融入市民日常生活。但电梯安全事故的频发,电梯安全管理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顺应人民群众新需求,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国内率先制订《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这部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在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电梯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市电梯数量的迅速增加,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继出台,现有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巩固新的管理成果,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明确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销售单位的电梯安全责任,界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及其安全职责,规范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电梯检验检测行为。针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设定了一些具有徐州特色的规定。

明确了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

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中,一些住宅小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住宅小区因电梯使用、费用筹集发生纠纷,影响了电梯安全运行。《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为填补立法空白,特别是对开发区管委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建立电梯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省政府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范。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对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作出规范

目前我市楼层较高的老旧楼房,因未安装电梯,造成老年人和儿童上下楼困难,部分居民要求加装电梯的意愿强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还要经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涉及环节,程序繁杂。目前,厦门、广州等地均由市政府专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此,《条例》第十一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出原则性规范:“既有住宅申请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强化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

针对电梯维保市场存在挂靠维保、无资质维保现象;尤其是个别外地注册的维保单位,无固定场所和人员,人梯数量比例严重失衡,无法满足日常维保需要,对此应强化监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订立合同、变更使用人、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人员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实现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

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发挥检验机构对生产使用单位的督促、核查作用,对于做好电梯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另外,随着当前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检验检测也将趋于市场化,加强属地及外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很有必要。因此,《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检验机构在电梯检验工作中的义务。包括:(一)发现使用单位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三)将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要求,实现检验与安全监督管理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

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还对电梯使用人、乘客的安全义务作了具体规范,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对违反条例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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