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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推进创新“30条” 向用人主体放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制定出台30条具体举措,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构建有利于引进集聚人才、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自主设岗、工资自主分配

  《细则》瞄准限制人才发展的种种行政性“笼头”发力,为用人主体“放权松绑”。

  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将探索建立理事会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岗位设置自主权;支持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允许自主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人才兼职。

  坚持“以价值体现价值”。《细则》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完全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实现工资分配进一步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鼓励探索多种分配方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之外实施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支持用人主体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降低创业门槛

  清除人才创新创业障碍,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细则》着力降低企业和人才创新创业的制度成本。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清理、规范人才公共服务事项,简化工作流程和手续,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大违规职业资格和涉企违规培训清理查处力度,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降低人才创业门槛。

  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适用范围,允许其所属院系及内设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经批准后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加大国外智力资源开发力度,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创新完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现来华外国专家一人一码,减少重复审批。积极争取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试点。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特点的外籍人才认定标准和聘用实施办法,推进外籍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

  向设区市、大型科研院所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

  完善分类人才评价体系建设,让人才评价回归本源,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人才的积极性。

  《细则》提出,利用2-3年时间,完成所有高职高专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向设区市、条件成熟的大型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企业单位,政府不再进行资格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完善符合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研究建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建立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具体认定工作转由符合条件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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