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出台办法 激励党政干部改革创新 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 |
徐州日报讯(记者 魏宁 通讯员 陈增刘)日前,新沂市委出台《新沂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党员干部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不断推出符合新沂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担当者,营造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从政环境。 《办法》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非党、非监察对象容错纠错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创新过程中担当干事,因不可抗力而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且同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经过法定程序决策并有书证,没有为个人、他人或所在单位谋取私利”三个条件的,且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在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新沂’”目标进程中,主动破除障碍因素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在推进市委十项重点改革,构建“经济、城乡、文化、社会、政治”五大生态体系”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的;在保障新经济发展,尤其在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农村新经济、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和平台经济过程中,主动破除制约新经济发展瓶颈而出现失误的;在“招商引资、城镇建设、信访稳定、农村基层”“四个一线”工作实践中,因主动作为、大胆担当出现一定失误的;在推进简政放权,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主动揽责,积极作为,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精神的失误或偏差情形。 新沂市委、市政府为把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到位,成立由市委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等部门组成的全市容错纠错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解决容错纠错工作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市委研究讨论。《办法》还规定容错实施申请、受理、核实、认定、暂缓五个程序,纠错实施启动、通知、谈话、整改、跟踪五个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