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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新规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新规
5月1日施行,对户外广告设置,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停(洗)车秩序、垃圾收运和处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
 

 

徐州日报讯(记者 魏宁)3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全面介绍并解读《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情况。该《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5月1日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樊建介绍说,《条例》是一部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广大市民关注度很高的一项法规,它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均具有重大意义。

1996年7月,徐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修正的《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规范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建设和治理,改善市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其内容已经相对滞后。樊建说,首先,适用范围过窄,仅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但城市化地区大大超出了城市的范围。其次,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有必要对现存的管理主体作出调整和明确。第三,户外广告设置,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停(洗)车秩序、垃圾收运和处置等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和上位法市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新的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乱停放,造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停车空间太少,停车规则没有明确的规范。为此,条例对相关事项做了专门规范:对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行为,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作了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行为,对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应当如何停放的行为作了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规则、禁停区域作了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临时经营场所和摊贩管理是市容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市、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国家机关、主要道路、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摊贩不得在规范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入临时经营场所经营的摊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是市容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不得设置的情形、设置的许可、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履行的义务等方面,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作出了明确规范,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废弃物的处置管理是市容管理的重要方面,难点在于对上位法没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如何管理、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如何管理等方面。针对上述难题,条例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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