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颁布全省首个地方港口条例 《徐州市港口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
徐州日报讯(记者 邬政)4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宣布《徐州市港口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港口条例》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一部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13个地级市中第一个颁布施行的地方港口条例,是我市港口立法工作的一次重大创新实践。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对港口岸线资源管理、港口安全监管、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秩序以及打击违法建设经营行为等都作了具体的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加强和改进我市港口管理,构建绿色环保、高效节能的现代化、集约化港口,进一步提升我市港口行业综合竞争能力,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新闻链接 《徐州市港口条例》亮点解读 ◎本报记者 邬政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港口条例》是我省13个地级市中第一个颁布施行的地方港口条例,也是一部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徐州港作为全国28个内河主要港口之一,是国家煤炭运输体系的重要转运港,是江苏省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支撑,以及徐州市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开发的重要依托。《条例》的施行,将引导我市港口由多、小、散、乱向集约型现代化港口转变,做大做强徐州港口事业,全面确立我市港口在淮海经济区内河港口领先地位,全力打造京杭运河第一港龙头地位。 亮点1 港口管理权限 我市港口众多,管理权限十分复杂。由于港口所处地域位置的因素,在我市辖区的港口管理权限可能会出现超越行政辖区的情况。鉴于港口管理的特殊性,条例对港口管理权限的表述作了弹性处理。根据港口管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管理工作。” 亮点2 执法主体的授权 为了加大我市港口执法力度,弥补执法依据的不足,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保障作用,根据我市的港口管理实际,依据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管理港口作了授权性规定,明确了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管理工作。” 亮点3 消防管理 港口消防,责任重大。对于港口的消防管理职责归属问题,相关部门认识有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是对港口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港口的消防监督管理应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亮点4 建设绿色环保港口 目前,国家对绿色环保港口建设的要求很高,推进的力度也很大。为了发挥立法在港口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条例对相关内容作了如下规定:“鼓励建设绿色环保、低碳生态型港口,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应配备港口岸电、防尘等节能环保设施。” 亮点5 提升港口服务功能 随着智慧城市的不断推进,人们对港口信息平台建设也十分关注。为了增强港口服务功能,条例作了如下规定:“鼓励建设集口岸通关、公共信息、综合物流和电子商务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港口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