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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以案说法
不是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8日,某国土局对某山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后,某甲工程公司中标,中标后,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工程公司承包施工该工程,工程总价款为357万元,工期为60天。该施工合同签订后,某甲工程公司又与某乙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某乙工程公司施工,根据合同约定,某甲工程公司扣除6%的管理费后所有工程价款均归某乙工程公司。同日,某乙工程公司又与王某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施工合同,并将工程整体转包给王某施工,某乙工程公司收取王某工程总价款10%的管理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完成了部分土方、鱼鳞坑、蓄水池和挡土墙的施工,后因工程进度过缓被清退出场,王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与某园林公司向其承担连带给付其工程款134万余元及利息。某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受理了王某的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及某乙工程公司均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判决由某甲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某甲工程公司则抗辩称,该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王某对其公司的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工程名称为某山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需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故不属于建设工程,不应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遂支持了某甲工程公司的抗辩理由。

■律师提醒

合同的法律属性由合同实质性内容决定。

签订合同,应首先审查合同的法律属性,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才能准确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律师名片

严志勇 徐州日报法律顾问团专家组成员 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严志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执业,现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担任十余家建筑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成功代理过百余件建设工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案例被收录在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中。

执业和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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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