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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 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市中院公布2016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日报讯(记者 孙盈)4月28日,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市中院在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度我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2016年度徐州中院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全年,我市两级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6019件,同比上升7.41%,审结6029件,同比上升14.25%。调撤2490件,同比上升7.319%。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量与往年相比略有增加,但浮动不大,呈平稳状态发展。一方面因为劳动争议纠纷多方联动化解机制已经建立,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来,徐州地区用人单位用工愈加趋于规范,劳动合同书面化明显加强,解除终止合同规范化有所提高,劳动争议案件量总体趋于稳定。

发布会上,法官们总结了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单位用工及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用工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不强;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考勤制度不合理不规范等。从劳动者角度而言,部分劳动者不能依法理性维权,甚至存在过度维权的问题,浪费司法资源。个别劳动者权利观念片面化,光知维权不知举证及如何举证,以致败诉。有些劳动者盲目仲裁诉讼,有的对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利无限放大,诉讼期望值过高,诉求数额与仲裁、法院处理结果落差较大。

对于如何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法官们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是劳动者要增强理性维权观念。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企业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维权,避免超过仲裁期间,而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维权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意识,劳动争议案件不是用人单位包揽举证责任,千万别受“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等片面宣传的影响,如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的存在,就是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的。

二是强化企业规范用工意识。用工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改善用工环境,理顺劳资关系。

三是充分发挥仲裁前置及工会参与的作用。完善“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关口,应当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强化矛盾的过滤和分流功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第一线。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社会组织,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也是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机制是否完善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市各级工会可以充分发挥在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积极处理尚未引发诉讼的劳资纠纷,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将劳资纠纷化解在最初的萌芽状态。

典型案例节选

用人单位不得以尚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王某系某某公司职工,其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冠心病,并住院治疗,出院后,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单位安排。王某向单位邮寄请假条及病情材料,单位以王某为慢性病不需要休息且提交的请假条不符合规定为由未予批准,王某自此之后未去上班,单位通知其上班无果后,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王某在该单位工作长达10年之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在其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解雇保护期。本案中,根据劳动者的年限,按照规定,其最少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在劳动者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休息,用人单位不准假,在劳动者不到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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