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7月18日讯(记者 彭芳)17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日前批复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的请示》(鲁建人字〔2017〕11号),同意省住建厅所属事业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制为职工出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山东省政府《关于同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的批复》显示,省住建厅负责组织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分类处置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本批复印发时间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转制基准日。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文件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等现行政策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建筑科学
研究院转企改制的批复
鲁政字〔2017〕11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的请示》(鲁建人字〔2017〕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事业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制为职工出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转制基准日。
三、你厅负责组织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分类处置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文件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等现行政策办理。
七、原则同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方案。你厅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核实相关产权和债权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转制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充分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到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确保转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自本批复印发后30日内,你厅要根据省直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转制方案,报经提出审核意见的省直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