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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保障改革创新意见 4种失误不构成渎职

   9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正式出台,七条具体举措表明了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改革创新,依法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的坚决态度。

  2017年6月,省委出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强调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大力营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良好环境。

  “制定这份《意见》,就是落实省委‘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要求的具体实践,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支持保护改革的坚定力量,表明检察机关与改革者同心、为改革者护航的政治担当。”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说,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要始终立足本职工作,通过规范精准的司法办案,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同时,检察机关对改革创新工作的‘容错’,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既要严格掌握立案标准,不得盲目立案、随意入罪,也要对法律明确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办,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依法保护。”

  《意见》立足检察职能要求,分别从依法保护改革创新者、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者、查处妨害改革的违法者三个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履职担当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要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方面客观分析评价行为的性质,以此衡量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实践中重点考量行为人是否谋取了私利,行为是否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职责要求和规定程序,以及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

  省委《实施意见》规定,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和误解的干部澄清正名”。省检察院从不实举报澄清、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等方面,提出保护改革创新者的意见。对经查证属于不实举报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同公安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形成查办职务犯罪的“容错”机制。对于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案件,《意见》明确了四种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导致的;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工作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个人认知局限、缺乏经验导致的;在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服务监管工作中,因具体法律政策要求不明确导致的;其他不具有主观过错情形的。对于构成渎职犯罪的,《意见》则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具有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改表现的;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其他犯罪情节较轻情形的等四种情形,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保证罪刑相适、罚当其责。

  《意见》对依法查处借改革创新之名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不作为、慢作为的玩忽职守犯罪,依法查办乱作为、滥作为的滥用职权犯罪等工作提出要求,以促进革除庸政、懒政、怠政等不良风气。

  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办案方式方法,《意见》规定,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晰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在查办涉及重大项目的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还要求,坚持惩防并举、预防在先,结合所查办案件开展精准预防,着力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中失职渎职。(顾 敏)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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