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轨道交通场所禁止16类行为
刚刚,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根据《通告》,在合肥市轨道交通运营场所内禁止的行为主要分为16类,具体包括: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
十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另外,此前多次出现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开展的“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等行为、活动,《通告》将这些行为、活动都列入了“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行为或“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范围之类,明确予以禁止。(记者 伍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