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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属事业单位转制新规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任务。1月2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4部分,涵盖了转制单位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土地资产处置、工商登记、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处理等方面改革内容。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转制单位和职工对人员安置政策提出的新诉求,结合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新政策,借鉴天津、浙江等地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经验做法,《意见》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创新和细化。

针对当前转企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存在编制外用人的情况,为妥善处理好转制单位与这部分人员的劳动关系,《意见》明确,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意见》还明确了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的属地参保政策,即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内部退养问题,《意见》明确,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对转制单位辞去公职人员,山东省借鉴外地经验,调整制定了经济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就高的原则,《意见》明确,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费用预留问题,《意见》明确,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意见》要求,协同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对于《意见》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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