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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徐公通﹝2019﹞58号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和电动自行车强制产品认证管理(以下简称“CCC认证”)制度,切实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生产、销售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和CCC认证要求组织生产、销售。

2、自2019年4月15日起,本市范围内凡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

4、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套牌。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工作,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应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负责实施。

(一)注册登记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前,对在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申请人通过“徐州公安微警务”或“徐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申请(公众号二维码附后)。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属地市、县(区)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并免费领取、安装现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

2、2019年4月15日起,对执行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携带车辆至市、县(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并免费领取、安装全省统一制式的新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备案登记

1、对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所有人通过“徐州公安微警务”或“徐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录入车辆、所有人等信息。信息经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至属地市、县(区)辖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免费领取、安装临时信息牌。

2、在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申请备案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车辆整车合格证明。

三、强化电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1、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本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含原本市号牌及全省统一制式新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2、对备案登记后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2024年4月14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使用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四、提升电动车交通安全文明风尚

倡导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注重培养自身依法登记、文明行车、安全使用的良好行为风尚;鼓励电动车驾驶人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车驾驶人为车辆购买交通安全保险,进一步提高电动车道路通行安全保障。推动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广泛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氛围。

五、附则

1、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2、本通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徐州公安微警务

徐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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