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工业盐管理,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通知要求,江苏要建立工业盐生产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将工业盐生产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同级盐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同时盐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载工业盐生产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工业盐生产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包装,出厂产品外包装必须明确印有中文标识,标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厂名和厂址、国家标准编号,以及“工业用盐禁止食用”或“非食用盐禁止食用”的中文字样;要建立、健全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保留合法生产和销售凭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工业盐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加工生产食用盐,不得以租赁、委托等形式为任何企业从事食盐生产业务或“贴牌”生产食用盐。同时生产经营食盐、工业盐的企业应分类建立食盐和工业盐台账。 (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