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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一“套路贷”犯罪团伙覆灭

低息借贷为诱饵 非法获利三百余万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徐政轩)他们以低息民间借贷为诱饵,相互作托,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设定陷阱条款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在受害人家庭喷漆、开车拿着喇叭扬言“欠钱不还死全家”,到受害人家中又送花圈又送纸钱……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丰县警方经过长线经营、缜密侦查,于2018年9月一举打掉了以刘某某为首的涉黑组织,先后抓获组织成员16人。该犯罪团伙多次以“套路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及被害人80余人,涉及案件90余起,非法获利共计300余万。

据介绍,2016年开始,在刘某某的组织下,在刘某某家的车库内设立“办公地点”,开始实施“套路贷”,后在丰县注册了徐州某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又在枣庄市区成立了一家“某某金服”的放贷公司,形成了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以“放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设置圈套虚增债务、签订陷阱条款、高额违约金协议,最后环环相套,达到骗取、敲诈被害人巨额钱财、房产、车辆的目的,对借款人采用恐吓、威胁、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反复盘剥敲诈,在江苏省丰县、山东省枣庄市两地大肆实施各类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给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社会影响及其恶劣。

2017年7月,市民苗某先后找刘某某借款6.2万,后刘某某等人通过相互作托、“签订君子协议”等方式虚增债务,短短3个月内诈骗苗某位于丰县某小区价值30余万的房产一套;在刘某某等人索债过程中,多次采取在苗某经营的网吧门口拉横幅,拿着扩音器在苗某生活地附近吆唤,并在附近路面上、电线杆上、墙上等处喷绘侮辱苗某的字眼等方式索要债务,致使苗某网吧倒闭、离家出走。直到警方找他核实案件,这个噩梦才告结束。

2016年6月,孙先生向刘某某贷款1万,实际到手8000元,利息每周1500元,其按时还两周利息,第三周时晚了几天还款,结果刘某某以其逾期还款为由认定违约,向其索要了违约金和本金共计48600元。后来,孙先生朋友以他的名义向刘某某借款6000元,该朋友未还款,刘某某向孙先生索要本金和违约金8万元。孙先生只好向刘某某发小蒋某借8万元还刘某某,并向刘某某打下15万元欠条。为了要账,刘某某等人多次到孙先生家中以送花圈、烧纸的方式闹事,孙先生家人只好又还刘某某15万元,被刘某某共计敲诈20万左右。

除此之外,该团伙还非法拘禁受害人。2016年8月,刘某某等人在向被害人史某某索债期间,将被害人史某某非法拘禁在刘某某位于丰县一家小区的车库,限制被害人史某某人身自由4天。

至案发,该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作案63起;诈骗作案13起;盗窃作案3起;寻衅滋事7起;非法拘禁3起;聚众斗殴1起。

经审理查明,该组织通过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300余万元,由被告人刘某某按事先约定比例分成,并用于组织成员生活消费、购买保险及辣椒水等防身工具,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

日前,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刘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以案释法

所谓“套路贷”,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解释说,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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