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杨旭东)记者从徐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了解到,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规定,起草了《徐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徐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参见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四十公斤的物品;有噪声、有异味、有油污、尖锐、无包装的易碎易撒漏等物品;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猫、犬(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和活畜禽等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赤脚、赤膊、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为者以及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行动不便者须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以及其他物品;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躺卧、霸占、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通行工具;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除外);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从事销售、设摊经营、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擅自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损坏车站、列车内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有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继续乘车。违反《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