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季芳)11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阳光价费你我同行”价格服务进物业行动暨落实转供电政策推进会举行。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电服务企业、国网徐州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据了解,在目前供电方式中,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就是转供电。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那就是转供电。
电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省发改委通知要求,我省转供电主体自今年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转供电主体是可以合理向终端用户分摊配电设备维护费用的,但必须单独列示,单独收取。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处处长陈廷荣说,下一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和转供电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求各县区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转供电主体进行督查,要求相应物业服务企业和转入业主体进行自查。对违反相应政策规定的,严格查处。如果转供电主体出现与政策中不相符合的收费行为,可以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