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8条支持举措,助力江苏养老服务业应对疫情渡难关。
《意见》提出,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和房租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延期收取租金。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载体对承租的养老机构减免租金。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减缴缓缴的费种、期限和标准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予以落实。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当前,养老机构仍需实施封闭管理,坚决防止输入性疫情扩散。在确保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稳妥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院和返院,逐步恢复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和服务。(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