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樊海涛)今后,我市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及上网、打电话,均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交纳使用费……3月26日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对我市最新制定实施的《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优惠政策》进行介绍解读。 我市是人口大市,截至2019年底,全市常住人口882.56万人,60岁以上常住老人168.32万,占常住人口的19.07%,失能半失能老人约占19%,空巢或独居老人家庭超过50%。预计到2020年底将达到21%,2030年达到30%,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农村老人多、高龄比例大、空巢化严重、特困供养对象老人多等特点。 面对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53家。其中,农村敬老院132家、公办养老机构19家(含公建民营14家)、光荣院4家、民办养老机构98家,拥有各类养老床位72586张,按常住人口测算,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3.12张。全市68个街道已建成80个日间照料中心,685个城市社区、2037个农村社区分别建成城乡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54个和826个,全市建成助餐点543个、农村关爱之家276个。全市有189家养老机构向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占比达到75%。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打造淮海经济区养老服务业高地的决策,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开放程度,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近期市民政局、发改委、水务局、电信局、住建局、工信局、文广旅局依据我省《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布我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的公告》,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的通知》(徐民〔2020〕18号),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新规,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取得民政部门《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民政部门批复的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中央(中心)厨房以及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以下通称为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按照生活类用水第三类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结算,不执行阶梯水价,用气按照第二类——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结算,也不执行阶梯价格;安装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费按居民用户生活类价格收取;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价格减半收取。 新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了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以自来水为例: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每吨到户价2.92元,第二阶梯3.70元,第三阶梯6.06元,其他行政事业类用水每吨3.66元,生产类用水每吨3.81元,而养老机构用水每吨3.23元,低于行政事业类和生产类用水,也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二、第三阶梯价格。 我市在2014年就出台了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优惠政策,对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此次新调整的优惠政策与以前的优惠政策相比,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更广。2014年优惠政策的对象为非赢利性的养老机构。此次调整后的优惠政策明确无论是非赢利性的养老机构还是赢利性养老机构,只要是从事养老服务的均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涵盖了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二是办理程序更加便捷。本着高效便捷原则,新调整的优惠政策在办理程序上更加简捷,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优惠证》即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具体收费优惠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