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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农房要被政府收回?江苏专家:真假参半

 

十类农房要被政府回收?江苏专家:真假参半政策信息需警惕

对真假参半的政策信息要特别警惕

  还原真相

  “大家注意!2017年农村房屋新政策,这十类农房要被政府回收!”本周,这条信息经“今日头条”等新媒体推送传播,引起众多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者的担忧——老家旧房会被拆吗?

  记者首先查看该“新政策”发布者,竟然没有。但开头引言却是文件体,颇有官方色彩:“受农村土地确权的影响,2017年农村房屋政策变化很大,可以说是近十几年变化最大的一年。变化有很多,比如建房审批严格化了,房屋建设规范化了等,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农房回收的变化。为解决农村房屋闲置问题,让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2017年国家加大了对违法农房的回收力度,那么哪些是违法农房呢?哪些农房将被回收呢?”

  “知道网上疯传的‘十类农房要回收’新政吗?”昨天,本报记者先后询问省委农工办、省住建厅和省国土厅有关专家,他们均表示“在网上或微信中看过,不像官方发布,倒像政策拼凑,真假参半,颇具迷惑性”,并希望本报核实澄清,还群众一个明白。

  昨天,长期研究农村宅基地变迁的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系博导龙开胜,及省国土厅相关专家,对“十类农房”逐一过堂,辨析真伪。

  “第一类,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要回收,如村五保户的农房。”龙开胜认为正确,因为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二类,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要回收。” “不正确。”龙开胜说,如在城里工作的子女,完全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

  “第三类,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要回收。”“错误。”省国土厅专家说,按现行政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如果农房长期闲置,则要鼓励采取转让、拆除等多种方式处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第四类,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要回收,如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国土专家回应说:“民间300平方米为限的说法,不正确。”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土地确权登记。”

  “第五类,一户多宅的农房要回收。”龙开胜坦承,目前没有回收依据。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宅基地手续不合法,目前处置方法是不办理确权登记。

  “第六类,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触犯了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规定,应予以回收。”“不准确。”龙开胜解释说,首先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类,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要回收。”国土专家说,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八类,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对。”国土专家解释,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类,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翻建农房的,予以回收。”龙开胜分析,不管在哪里翻建农房,都要经过批准,擅自翻建不合法。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他说,至于“第十类,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农房要回收”的说法,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

  专家提醒,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得随意“加减乘除”在网上发布,以免造成群体性恐慌。农民不要轻信网上传言,有疑问可拨打政府热线,或向政府权威部门咨询。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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