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也意味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
参保对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相关人士介绍,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办理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
缴费基数:实行“3倍封顶、60%托底”政策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待遇领取:改革前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根据实施办法,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退休后可一次性用于买商业险,也可按月领取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新老办法比对的10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据悉,本实施办法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实施。记者了解到,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