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接受记者采访
齐鲁网济南6月2日讯(记者 张帅)日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责任案,这也是目前山东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第八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前“自然之友”诉山东金岭化工案则成为山东省内首例审结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重拳:山东累计受理8起公益诉讼 907人环境违法获刑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16件,907人受到刑事追究。在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方面,随着新环保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山东法院依法及时受理了大批环境资源保护民商事案件,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186件,审结1193件,其中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8件,审结104件。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民间力量参与环保重要手段,据了解,目前全省法院已经受理8起环境诉讼公益案件,分别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4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有毒废物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江伟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倾倒危险废物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责任案。另外,还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为庆云县法院受理的庆云检察院诉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该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李军表示,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方面,山东法院适度从宽把握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鼓励将支持起诉依法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缓、减、免或由专项基金账户垫支诉讼费等措施减轻原告诉讼负担。实行公益诉讼管辖权变更批准制度,全省各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需报请省法院批准,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组织保障。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有所区别,我们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也研究相关的执行制度”,李军告诉记者,目前山东法院鼓励各地法院探索适合本地区公益诉讼发展的资金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索赔:确定省政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去年,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山东被列为试点省份。李军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其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点,首先是由省政府作为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经省政府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作为本市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应由各级法院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这也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充分的司法组织保障”,李军表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理中,可以选择适用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组织第三方修复、赔付修复资金等裁判方式,促使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最大限度恢复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
李军表示,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健全此类案件的审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确保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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