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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部分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擅自“扩权”被查

 制定出台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是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但如果部分条款制定不规范,就对社会公众的工作生活造成“梗阻”。我省今年启动了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价,将以往的抽查点评变为全面审查。昨日,省政府法制办邀请10位专家学者对今年二季度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报备的2件规章和4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三方评价,重点聚焦合法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有无歧义、是否涉及性别歧视等6个方面。审查发现,部分地方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行政许可事项缺乏上位法依据等擅自“扩权”的行为。

  苏南一市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施行,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维护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尽管该市相关部门人士一再解释,该条款对资质、资格的规定有上位法依据,但专家仍有疑问,第一,使用的上位法依据不是非常充分;第二,不符合国家逐步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和许可事项的改革导向。

  在审查苏北一个县出台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时,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指出:“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条件,但国务院已取消户外广告登记权,此项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个别条款不清晰或规定过于宽泛,成为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共性问题。今年6月1日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省住建厅法规处调研员顾振东提出疑问:“第二十三条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是否意味批准之后就可以依法改变用途,如果可以改变,审批的依据和条件要讲明白。如果这个审批没有上位法依据,就不能自行设置。”

  “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某一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在范围以外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指出,简而言之,地方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许可和审批都要“有出处”。

  据悉,昨天审查出的问题将交由相关单位整改。今后,我省会将地方性规章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更多地前移到文件制定过程中,把好源头关。 (黄 伟 张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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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规章  上位  规定  规范性文件  许可  依据  行政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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