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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月施行:明文禁止4种涨价手段

 人民网合肥10月27日电(韩畅)2015年安徽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同步实施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规范涉企收费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检验鉴定等服务;少数中介服务市场垄断性的收费较高较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成效。

如此背景下,《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据悉安徽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安徽省物价局局长陶方启对《办法》进行解读。

陶方启介绍,《办法》共25条,主要围绕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政行为、公平合理定价、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明确了相关政策规定,以此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规范收费行为,着力提高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效率。

《办法》明确的不少政策措施具有创新性,有的在全国也是首创之举,比如,破除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每个市县开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针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限定利润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此外,《办法》强调从源头治理防范,构筑诚信体系,包括放开市场、促进竞争、推动脱钩、破除垄断经营,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强化放开的中介服务收费调控监管等。

为防止价格放开后,出现收费大幅上涨和随意要价,《办法》列明了四种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进行交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办法》强调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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