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保厅出台奖励细则 500万重奖举报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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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骏
核心提示|总额500万元,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举报者分别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昨日下午,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去年底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奖励制度奖金的额度分配、举报的核实、奖金的发放办法、领奖的具体程序和形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咋举报?举报啥?看这里
大河报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环保部门今年从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
在《实施细则》中,环保部门明确将以下10种环境违法行为列入有奖举报的范围:
1.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2.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5.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7.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8.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10.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至少需满足下列内容: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种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
2.来信来访举报:来信或来访请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
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址:http://www.hnep.gov.cn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举报有奖,奖励标准看这里
据了解,对于群众反映的检举线索,环保部门表示将进行核实,如内容属实,环保部门将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当然,对于不同的检举内容,环保部门所给予的奖励标准也有所区别,具体为五等:
奖励500元,比如举报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奖励1000元,比如举报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奖励2000元,比如举报“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奖励5000元,比如举报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奖励50000元,比如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举报人需满足啥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检举环境污染行为的举报人应符合6个条件:
1.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6.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对于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对于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实施细则》要求,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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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网-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