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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九旬老人两改遗嘱 只为有人照顾

 自从一年前在南京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后,90多岁的张奶奶却一直放不下心来,一年内,她两次请公证员上门为自己修改遗嘱。她一会儿要把房子留给继子,过几天又想把首饰、存款留给侄子,一会儿又改了主意,说要把所有的财产给自己的朋友。经过深入了解,公证员终于发现,原来老人不放心的并不是自己的身后事,而是因为儿子不孝,他担心自己病重后没人照顾才几改遗嘱……根据张奶奶的实际情况,公证员为她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通过办理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而在遗嘱中,绝大多数老人仍旧在为子女操心。

一年之内两改遗嘱,就怕生病了没人照顾自己

一年前,张奶奶第一次在两个朋友的陪同下走进了公证处。虽然已经90多岁了,但坐在轮椅上的张奶奶非常精神,思维也很清晰。她为什么要几次三番地修改遗嘱呢?

原来,张奶奶有过两段婚姻,有一个亲生儿子和一个继子。老伴去世后,张奶奶一直是独居,亲生儿子对她一直不管不问。“我骨折了需要做手术,他都不愿意来给我签字。”说起亲儿子,张奶奶寒透了心。 “我要动手术,他竟然说我这么大年纪了花这个钱干吗,我住院之后他也从来没有照料过。”

张奶奶说,继子虽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和亲儿子相比,对自己也算是孝顺,不时也会来家里照看自己。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养、死、葬都由自己放心的人来料理,张奶奶做了遗嘱公证,把自己房子剩下的产权留给了继子,希望继子能够照顾自己。

立了遗嘱没几个月,张奶奶陷入了纠结。“这一把年纪上了手术台,手术后势必卧病在床,继子虽然对我不错,但毕竟没有血缘关系,他又会做多少呢?”犹豫之下,即将上手术台的张奶奶修改了遗嘱,把自己手头的首饰和存款都留给了自己的侄子。想着继子和侄子两人以后都能照应着自己,张奶奶这才安心上了手术台。

手术进行得非常成功,可术后没过多久,张奶奶再一次把公证员叫到了家里。“侄子和继子虽然都对我不错,但他们工作都不在南京,要他们为了我留在南京也不现实。”张奶奶说,她住院期间的陪护全靠自己的两个朋友。术后康复难免有一些要花钱的地方,加上年事已高,张奶奶想让这两个朋友继续为自己料理。

虽然张奶奶在遗嘱中一分钱都没有留给两个朋友,但手术后,他们仍旧一如既往地照顾着她。张奶奶担心,一旦自己病重,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亲生儿子就有可能会来争夺自己的财产,也会阻挠两个朋友来照顾自己。

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朋友顺利成为监护人

公证员这才明白了老人修改遗嘱的真正目的,原来张奶奶最真实的意图是想自己生病时有人照顾,重点并不是处理身后事。

“公证遗嘱再怎么修改,仍旧无法根本解决您的后顾之忧。”公证员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像张奶奶这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针对张奶奶的情况,南京公证处为张奶奶设计了详尽的意定监护合同,一旦张奶奶因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合同就会生效,张奶奶再也不用担心子女在自己病重时放弃救治自己了。“在监护生效后,虽然张奶奶的朋友有权为张奶奶处理所有财产,但公证处仍然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监督,从而进一步保障张奶奶的利益。”公证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也作为新增内容被提起。《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民法总则》也提到,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有利于降低老人晚年权益受侵害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风险,从而确保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助和人格尊严。”据了解,这是南京公证处出具的首例意定监护公证书。

为预防子女发生纠纷

办遗嘱公证的老人越来越多

“其实,有不少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可能都面临着与张奶奶类似的烦恼。”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前来办理公证遗嘱的人数暴增,“2016年我们办理的遗嘱公证就达到了2955件,相比2015年的1524件增长了94%” 南京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其中有80%以上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

大多数老人在遗嘱中都将自己的房产、存款等财产事先做好处理。公证员告诉记者,大多数老人是因为有多个子女,为了预防子女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才选择了立遗嘱的方式。而公平分配、子女孝顺的观念在老年人分配财产时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我们也遇到过老人被某个子女带到公证处的事情,但老人的个人意愿和子女想的并不一致。”面对这样的情况,公证员都会单独和老人沟通,让老人在遗嘱中尽可能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

意定监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则将这种监护由老年人扩大至所有成年人。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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