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王女士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不久,就遭遇电信诈骗。骗子冒充公司老总,转走了36万元。王女士因此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无需赔偿。
案件
入职不久,公司被诈骗36万元
合肥市民王女士于2015年7月22日入职合肥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
随后,该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宋某某与王女士办理了财务部工作交接。没想到,王女士入职不久,该公司就遭遇了QQ诈骗案,损失36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金诺科技公司客服人员联系公司出纳说,田老师(公司老总)要财务负责人加一下QQ,有财务上的工作要安排。
公司出纳记录下QQ号码并交给王女士。王女士添加好友后,“田老师”首先要求王女士告知公司账户资金余额,随后要求支付一笔36万元的往来款。
王女士安排公司出纳和会计将36万元转入“田老师”指定账户。
案发次日,合肥警方对王女士被QQ诈骗案予以立案。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被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损失
案发后,王女士离职并被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公司损失36万元。
该公司称,王女士应聘进入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经理一职,接替原公司财务总监宋某某的工作,是公司的实际财务负责人。在未经核证的情况下,王女士违反《会计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对转款过程进行了组织和安排,造成公司36万元损失。
而王女士认为,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宋某某的离职报告未被批准,且案发时社保没有停缴,表明宋某某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而她只是没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员工。36万元的转账损失是骗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的,不应由她承担损失。
此外,此案警方还在侦查,36万元的损失还不能确定不能追回。按“先刑后民”的原则,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王女士赔偿3万元
日前,合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属于公司高管即财务负责人问题。虽然王女士入职仅两个月,尚处于试用期期间,该公司也未给王女士购买社保,但在案发前,该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宋某某已将财务部资料整体移交给王女士,而王女士作为财务经理也实际履行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虽然该公司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非王女士,但并不能否定QQ诈骗发生时王女士实际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犯罪嫌疑人要求其转账时,王女士应当核实对方身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而王女士未经审批手续便要求会计进行转款,违反了财务制度,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
考虑到王女士按公司出纳提供的QQ号与犯罪嫌疑人加为好友,结合王女士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一审法院酌定王女士承担3万元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 无需赔偿
王女士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只设一位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应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非一般员工。王女士是否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宋某某于案发前提出辞职,但无证据证明该辞职报告已被批准,宋某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亦未解除,董事会也未对其解聘。
案发时,该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财务负责人应为宋某某,王女士只是财务经理,未经董事会聘任,不是公司法所指的财务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宋某某在任的情况下,不能以王女士接受了交付的部分工作就认定为财务负责人。
因此,该公司要求王女士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晨报记者 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