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查处首例广场舞噪音扰民案件
“在大学门口跳广场舞真是非常厉害,跳了快四年了,风雨无阻。哪怕只有三个人在跳,喇叭也是震天响,连曲子我都会唱了,有人和她们交涉过还耍赖,恳求警察叔叔劝走她们,还学校一个安静。”
这是蚌埠医学院一名学生的投诉。几年来,关于蚌埠医学院南门外广场舞噪音扰民的投诉很多,而每次民警劝好广场舞大妈后,当时声音确实小了,但没过几天又反弹继续扰民,实在没有啥好办法,让民警也十分苦恼。
今年10月1日,《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尤其是一直以来,对于一些在公共场合进行的娱乐活动,比如广场舞,《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的禁止与许可范围。
近日,根据刚颁布的《条例》,龙湖派出所民警对该处噪音扰民现象进行了集中排查整治,一名领舞人员被依法治安警告,扣押制造噪音的音响设备。这也是《条例》颁布后,我市首次对广场舞扰民作出的相关处罚。
民警:案件虽小 难度很大
龙湖派出所所长米志刚介绍,长期以来,几乎每天晚上,十余名跳广场舞大妈长期占据蚌埠医学院南门健身,广场舞伴奏噪音很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以及高校学生正常学习休息,同时堵塞龙湖春天小区北门和蚌埠医学院南门的进出通道,周边居民、在校学生反映强烈。
龙湖派出所民警多次到场劝阻,同时多次反映至有关部门希望协调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取缔,但一直没有结果,每天晚上继续跳舞,投诉电话不断打来。
米志刚说,跳舞的居民多数是老年人,认识不到扰民的严重性,依然我行我素,当时答应声音小点,没过两天伴奏音乐又震天响,所以案件办理起来难度很大。
取缔、处罚和宣传同时进行
刚刚颁布的《条例》中关于广场舞的规定,10月24日晚上,龙湖派出所全警动员,联合市环保局现场噪音监测(现场实测值75.5分贝,法定界值40分贝),固定证据,对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的广场舞领舞张某依法口头传唤,并现场扣押制造噪音的播音喇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张某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警告处罚。
米志刚介绍,由于当时很多跳舞的人不理解,甚至来到派出所要说法。针对这种情况,民警一面在办案区询问查证违法人员违法事实,依法告知、处罚;一面在接待区对跳舞人进行法律宣传,逐步赢得了被处罚人和跳舞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和理解,并答应更换场地,依法守规跳舞。
近日,蚌埠医学院和龙湖春天小区物业给龙湖派出所送来感谢信,感谢民警取缔此处广场舞,还居民一片宁静的环境。
蚌埠医学院保卫科一位负责人介绍,以前跳广场舞的居民不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车辆及人员进出,更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而且产生的噪音也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对此反映强烈,感谢民警及时取缔了在此聚集多年的广场舞。
龙湖春天物业给民警的感谢信中写道:广场舞团体聚集多年,因人数较多,严重影响到业主交通出行及居家生活,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时也影响到文明小区的人文居住环境,感谢民警在工作繁忙之际,迅速出警彻底取缔。
跳广场舞不能太随意
家住龙湖春天的居民孙女士告诉记者,跳广场舞并没有错,全民健身活动值得提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需要支持,但他人的生活环境也同样需要维护。如果喇叭噪音扰民,就触犯了法律,一定要提高认识。
眼下,广场舞等健身团体遍地开花,扰民现象屡禁不止,被扰居民十分无奈。刚刚颁布的《条例》中关于广场舞怎么跳,给出了答案。
《条例》中对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了标准规范,我们日常在公共空间里的生活权利和义务也有了相对明确的划分。尤其是一直以来,对于一些在公共场合进行的娱乐活动,《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的禁止与许可范围。
《条例》中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对于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完)
来源:蚌埠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