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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商人加工海参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获刑

中新网茂名6月9日电 (记者梁盛)广东电白法院9日发布消息称,当地两名不法商人为牟取暴利,在加工海参出售过程中,竟添加工业碱和双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质。近日,该两名商人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刑三年和一年半。

据了解,去年1月,茂名市警方经过深入摸排,锁定电白县民营科技园内的美江水产品店有制售假海参重大嫌疑。1月17日,警方联合质监部门,对该水产品店进行突击查处,查扣已装封的海参270箱,正在泡制的海参36大桶,涉案海参约6吨,货值超过30万元。民警还在该水产店的仓库内查获22桶涉嫌用于加工海参的有毒有害物质。

随后,质监部门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并抽取海参样品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海参中含有双氧水成分。据查,从2012年至案发为止,该水产店涉案海参销往海南、广西、浙江、福建、广州、上海等地,涉案金额约400万元。

去年2月,公安部将该案列为公安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4月9日,茂名市警方联合质监等部门采取收网行动,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田某抓获。

经审讯查明,早在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间,开设海产品销售商行的张某,为提高海参的产量和外观卖相,牟取高额利润,在生产浸泡海参过程中,就用工业碱、双氧水等化学物质生产浸泡海参。

2011年6月15日,茂名市质监局对张某开设的海产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扣押了浸泡海参近4吨,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012年8月,被警方追逃的张某又借用其舅舅田某的身份证在电白县民营科技园内租下工场开设水产品店,并聘请被告人田某做管理,再次用工业碱、双氧水等化学物质加工浸泡海参,直至去年4月9日,警方才将张某、田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田某在浸泡海参生产过程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食用后会强烈刺激消化道,引发呕吐、腹痛等中毒症状,还存在致癌、致畸形和致基因突变的潜在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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