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医院应当设立 投诉接待部门
据市场星报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6年11月9日起,12月8日截止。热心读者可登录中国安徽信息网(www.ah.gov.cn),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医院应当设立投诉接待部门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医疗投诉管理制度,设立投诉接待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在投诉接待场所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本地区医调委的职能、地址和联系方式。
医务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红包”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禁的行为包括: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过度的检查,使用不适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在病历保存期内的病历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病历资料可以查阅并复制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规范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和窃取病历。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等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疗事故索赔金额超2万不得“私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责任明确的,可以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调委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或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患方当事人单独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拒绝。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王慧 记者 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