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省医改的配套政策,“县域医共体”正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明年将实现全覆盖。为保障药品有效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省卫计委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用药范围、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集中配送和统一药款支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
《通知》明确,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托现有药房创建。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用药范围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一致,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520 种),并按规定比例采购使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规定比例采购安徽省基本用药目录(1118 种)外挂网药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520 种),确实因疾病诊治需要的,可按规定采购使用其他药品,并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统计。
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临床用药,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建立的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依据成员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经审核并统一网上发送订单,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据带量采购结果,与符合“两票制”的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切合实际、保障供应的配送关系。供货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与供货地点,按时将药品配送至乡镇卫生院,或配送至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再由中心药房分发至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
根据要求,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态用药情况,适当储备采购量小的药品、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药品和慢性病用药等,同时加强入出库、储存、养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医共体成员单位临床用药需求。
来源: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