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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出台

医保新政彰显便民红利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孙盈 通讯员 胡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建“风雨兼程,医保同行”优质服务品牌,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出台《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进一步放宽了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条件,扩大了部分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范围,也进一步方便了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缩短了集中受理申请周期。规程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周期进行了调整,由原规定的2年一次调整为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院、二级及以上医药和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等优先纳入,可随时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压缩了办理时限,明确规定经办机构在受理定点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谈判工作,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取消定点医药机构数量限制。以往,一个办事处基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数量不得超过5家。本规程取消此限制,医药机构只要符合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经过考察评估、社会公示,符合标准即可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放宽申请机构的实际营业时间、营业面积、人员配置等条件要求。原本规定医药机构需正常营业满1年方可申请纳入协议管理,本规程调整为医药机构正常执业或经营3个月以上即可提交申请。此规定将极大缓解医药机构的资金压力,降低了医药机构的运营成本,有利于切实改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取消了“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3年以上”;“全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调整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降低对零售药店的营业面积要求,由原两个试行文件规定的100平方米调整为城区药店80平方米,乡镇药店60平方米;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不再另作要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配置只要达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即可。

简化医药机构申请提交材料。为配合市营商环境提升年建设,本规程大幅度精简医药机构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在审核资料时,通过查询社保信息系统、函询相关行政机构等方式,即可掌握医药机构相关资质情况。

增加了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就医需求,适当放宽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的医保基金结算范围,由原仅限结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扩大至个人账户基金、可累计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部分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普通参保人员、部分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在以上医疗机构享受起付标准累计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助。

细化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明确了A、B级药店的申请条件和动态管理规定,增加定点零售药店自律管理规范;为促进A、B级药店提高服务质量,让参保人员有获得感,规定A、B级药店设置药品销售专区,配备不少于100-200种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主要包含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和其它常用药),并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市县互认”办法。为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本规程定了定点医药机构市县互认相关条款。医药机构可以到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相关流程后,发布符合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全市其他统筹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参保人员需要与发布的医药机构分别谈判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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