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11月24日电 (周坤)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布《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健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11月23日,合肥市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合肥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对《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制定情况进行解答。
据了解,合肥市曾在2008年、201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在2019年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
但如今,其中涉及的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管理、门诊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医疗保障发展要求。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障制度,需要重新修订现行政策,制定《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合肥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负担。2019年,合肥市政府将职工医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7.4%、8%调整为6.4%,此次立法予以固化,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将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进一步调整为6.2%。明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统一确定为6%。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
同时,通过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30万元。对参保职工未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由现行的“不予报销”调整为“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此外,《办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包容性。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户籍限制,不再以本市户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合肥市职工医保的条件。
《办法》还增加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容错”规定,参保职工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三个月以内的,可以在非集中参保期补缴居民医保。已连续参保两年以上,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居民,可以补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需要等待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据悉,《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按照《办法》要求,合肥市医保局正在进行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