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实施意见》共八个方面19条,总体要求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10类群体。对于他们,首先给予分类资助确保他们应保尽保、能享有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对特困人员等全额资助参保,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其次,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关于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进口药品耗材等属于自费范围的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救助水平方面,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
《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浦沫瀚 杨时盛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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