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9月23日讯 (记者张晓莉) 23日,济南市建委公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搭建购房平台,细化不同类型的项目奖励幅度,最高奖幅可达30%。在意见正式公布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鼓励房屋征收的货币化安置,即不选择回迁房安置的补偿方式。《意见》明确,因落实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或安置房数量不足,工期时间紧、资金条件允许的省市重点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5%。能够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非住宅的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0%。平房或简易楼房的货币补偿奖励幅度要适当高于成套楼房的奖励幅度。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对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货币补偿奖励金额。对于在较短时间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奖励幅度要适当加大。
选择货币补偿的形式大体有两种,一是领取选择补偿款,二是选购其他区域房源。《意见》提出,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搭建新建商品房购房服务平台,动态发布用于被征收人选购的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在作出征收决定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市民可到购房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房屋价值如何确定?居民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应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要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价格确定。
作者: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