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城晚报讯 (记者 吴云 通讯员 李正印) 近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我市市区实施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一套一标”价格备案。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应结合拟定的综合均价,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的要求,认真测算、填写“一套一标”价目表,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市物价局对“一套一标”价目表审核无误后,出具“价格备案函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价格备案函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预售许可证手续。
同时,通知还要求“一套一标”备案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半年内不得调整。半年后,如需调整尚未销售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应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对“一套一标”备案价格进行公示,且每套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该备案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