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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严打骗提套提公积金行为

核心提示: 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记者 王伟)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公积金中心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市从2015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打击骗提套提公积金专项行动,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经形成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限期全额追回已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移送至人民银行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必要时公开曝光,同时取消该职工五年内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如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先行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并严格执行。对误导、参与、协助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查实情况,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规定内容进行处理,同时函告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工商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

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误导、参与、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查实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与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内容处理。

如果中心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套提的,按中心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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