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屋买卖中介搭桥各方均应守法为先
房屋买卖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同时涉及大额资金。因此,很多人在购买房屋时绞尽脑汁,能省一点是一点,这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无论是房屋买卖的双方,还是房屋中介公司,都应当讲诚信、守合同,不能为了省钱或赚取更多而将法律弃之不顾。
当前,房屋买卖一般要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为此,房屋买卖方就需要首先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叫作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各方当事人一旦签订了居间合同,就要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坚持与人为善、诚实守信,绝不能偷奸耍滑,自作聪明,恶意规避应尽的责任。否则,很可能鸡飞蛋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在本期案例中,就反映了这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情形。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分别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中介公司也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房屋买卖的双方为了省去中介费却背着中介公司私自完成交易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跳单”,侵犯了中介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价款的权利,自然在诉讼中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此外,居间合同虽然属于私法的范畴,很多条款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决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这种条款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