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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卖房后反悔 法院判其付20万元违约金

 买二手房付了70万元后,遭遇卖家反悔拒绝交易,家住秦淮区的市民崔先生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昨天,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除判令卖家需继续履行合同外,还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买二手房付70万元后,卖家拒绝交易

  去年10月11日,崔先生与被告周女士在房产中介签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7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鼓楼区润江路苏宁睿城的一套100多平方米房屋。签完合同后,崔先生分两次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去年10月19日转给周女士70万元用于房屋解押。

  不过,收钱2天后,周女士通知崔先生称房子卖便宜了,希望加价10万元。“我们当时没有同意加价,23日双方曾经协商过,如果她不想卖房,当天把70万退给我,并按照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崔先生说,他当即把自己的银行卡账号给了对方,但对方迟迟未还钱。

  崔先生还说,如果去年10月23日后周女士依照约定退钱,他便可以用这70万元再去购买其他二手房屋,但周女士既不退款也不履约。随着小区附近房价的快速上涨,原本370万元的房产已涨至500万元左右,他手头没有余钱再买房。

  法院认定卖家违约,判令合同继续履行

  协商无果后,崔先生于去年11月向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周女士提起管辖异议,该案最终于今年1月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第二天,崔先生的银行卡上收到了周女士退还的70万元解押款,但并未返还10万元定金,更没有双倍返还定金。

  今年1月和3月,该案两次开庭,崔先生提供了当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单及双方往来短信等证据。此外,他还提供了一份房产登记查询资料,称事发后周女士曾向房产登记部门挂失房产证。另外,涉案房产抵押银行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周女士的房产全部贷款已于2015年10月19日还清。从时间上看,这正是崔先生将70万元解押款支付给周女士的当天。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份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判令除合同继续履行外,卖家还要再支付20万元违约款。

  为何合同继续履行,卖家还要再赔20万元?

  宣判后,该案承办人、鼓楼法院民四庭法官武加庆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判决进行了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并不矛盾,本案中20万元的违约金是双方的约定,且由于被告未履约,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增加诉讼成本、付款方式改变等额外损失,综合考虑这两项,法院对原告赔偿损失的要求也给予支持。”武加庆说。

  据介绍,在一般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可解除;但在该案中,原被告并未协商一致,也不存在解除合同一说。

  记者还了解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曾发文,明确二手房买卖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守约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且确实有履行可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履行义务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我省虽未明确就此发文,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张源源)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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